
在债务纠纷中,第三人介入承担债务时,“债务加入” 与 “债务转移” 的认定直接影响责任归属,但很多人容易混淆二者界限。明确区分这两种法律行为,能避免债权人权益受损,也让债务人与第三人清晰自身责任。
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。债务转移(免责的债务承担)是原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,转移生效后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,由第三人单独承担清偿责任;而债务加入(并存的债务承担)是第三人加入已存在的债务关系,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,原债务人并未脱离债务。例如甲欠乙 10 万元,丙与乙约定 “由丙偿还” 且乙同意免除甲责任,属于债务转移;若丙仅承诺 “愿意与甲共同偿还”,则构成债务加入。
司法实践中,约定不明时推定为债务加入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若第三人与债权人的约定未明确原债务人是否免责,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原则,将直接推定为债务加入。债权人在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时,需明确约定责任形式;债务人若想通过转移债务脱身,必须在协议中明确 “原债务人不再承担责任”,并取得债权人书面同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