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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要账公司:怎么面对仓储合同债务

来源:南京讨债要账公司  发布时间:2025-09-30 15:52:12    阅读量:  

  南京要账公司:怎么面对仓储合同债务

  仓储合同债务(如存货人拖欠仓储费、保管人因保管不善导致货物损坏)涉及货物存储与费用支付,债务人需明确自身责任,避免因保管不当或费用拖欠引发纠纷。

  对存货人(债务人)而言,需按时支付仓储费,按约定提取货物。首先,需按合同约定的标准、期限支付仓储费(如 “每月每平方米 5 元,月底支付”),若暂时无力支付,需与保管人协商延期支付,约定利息及担保方式(如用存储的货物提供担保),避免保管人行使留置权(扣押货物并拍卖抵偿费用)。其次,需在约定的存储期限届满后及时提取货物,若逾期提取,需支付额外的仓储费;若提前提取,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(若合同未约定,保管人不得拒绝提取,也不得额外收费)。若存货人发现货物在存储期间损坏,需收集证据(如货物损坏照片、检测报告),证明损坏系保管人过错(如未控制好仓库温度、湿度导致货物变质),要求保管人赔偿损失。

  对保管人(债务人)而言,需妥善保管货物,按约定交付货物。首先,需按合同约定的存储条件(如温度、湿度、安全防护)保管货物,定期检查货物状况,记录检查结果,若发现货物有损坏风险,需及时通知存货人。若因保管人过错(如仓库漏水导致货物受潮、安保缺失导致货物被盗)导致货物损坏,需按货物实际价值赔偿(若合同约定了赔偿限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,按约定赔偿)。其次,保管人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存储的货物(如不得将存储的原材料用于自身生产),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。若存货人拖欠仓储费,保管人可依法行使留置权,扣押与仓储费金额相当的货物,催告存货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,逾期仍不支付的,可拍卖货物抵偿费用,但需留存拍卖记录及剩余款项(若有),待存货人领取。

  双方签订仓储合同时,需明确货物的名称、数量、存储条件、仓储费标准、保管期限、货物损坏赔偿方式等内容,留存货物入库验收记录(如数量、质量、包装情况),避免后续争议。若发生纠纷,可通过行业协会调解或法院诉讼解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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