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债务关系中,担保人的存在能为债权提供保障,但许多债权人因分不清 “一般保证” 与 “连带责任保证”,在追讨时错列被告或遗漏责任人,影响维权效率。明确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及追讨规则,是担保债务追讨的核心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,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核心差异在于担保人的责任顺序: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 “先诉抗辩权”,即债权人需先向债务人追讨,只有在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,才能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;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人无先诉抗辩权,债权人可选择单独向债务人追讨,或单独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追讨,也可同时向两者追讨。
在担保债务追讨中,债权人需按以下步骤操作:第一步,确认保证方式。查看保证合同或借条中的保证条款,若明确约定 “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,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”,则为一般保证;若约定 “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”,或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(《民法典》实施后,未约定视为一般保证,此前视为连带责任保证),则需根据法律规定认定。若保证条款模糊,需收集其他证据(如担保人的书面承诺、沟通记录)辅助判断。第二步,按保证方式确定追讨顺序。对一般保证,需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,并申请强制执行;若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,再起诉一般保证人。需注意,若未先向债务人追讨,直接起诉一般保证人,法院将驳回起诉。对连带责任保证,可直接将债务人和连带责任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,或单独起诉保证人,要求其承担全部债务(保证人承担责任后,可向债务人追偿)。第三步,关注保证期间。保证期间是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期限,若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,担保人将免除保证责任。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均由当事人约定,若无约定,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;若约定不明(如约定 “保证至债务还清之日”),则为 2 年。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通过起诉、发函等方式主张权利,留存相关证据(如起诉状、催款函回执)。
需注意,若同一债务有多个担保人,需区分 “按份共同保证” 与 “连带共同保证”:按份共同保证的担保人仅按约定比例承担责任;连带共同保证的担保人需共同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,债权人可要求任一担保人承担全部责任。